協會章程與組織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權益發展協會組織章程
訂定日期:106年01月0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權益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宣導消費者資訊,以及提升消費者地位、 協助政府推動消費者保護政策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為:
一、商品或服務價格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二、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調查、檢驗、研究、發表。
三、商品標示及其內容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四、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
五、接受消費申訴,調解消費爭議。
六、處理消費爭議,提起消費訴訟。
七、消費資訊之諮詢、介紹及報導、講習。
八、督促企業經營者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九、建議政府或協助政策推動、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立法或行政措施。
十、商品驗證事宜。
十一、其他有關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事項。
十二、服務會員(含贊助會員)。
十三、消費者保護刊物之編印發行。
第五條 商品驗證事宜須經理事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第六條 服務會員須符合保護消費者權益相關之事項。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為:
一、個人會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團體會員:認同本會宗旨且依法設立之團體。
三、永久會員:具備第一款個人會員資格並繳交永久會費者。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五、活動會員:參與本會舉辦活動之團體或個人。申請入會時均應填具申請書,除贊助會員及活動會員外,其餘會員資格須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得推派三名會員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十條 除贊助會員及活動會員外,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為:
一、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二、議決本會之解散。
三、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四、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理事會提議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擬訂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二、聘免本會工作人員。
三、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定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一位副理事長代理;二位副理事長均不能代理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條 監事會之職權為:
一、審核本會年度決算。
二、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三、議決監事及監事長之辭職。
四、選舉及罷免監事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事長監察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惟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視業務需要得設財務長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秘書長、財務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相關事務。祕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務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第廿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議決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連聘得連任之。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卅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均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三、永久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四、事業費。
五、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它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於入會時一併繳納,隔年度常年會費於當年元月底前繳納。
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後擲回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並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得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卅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