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案

您的委曲與權益  在談判中  爭取獲得溝通與求償的權利

消費者(S小姐)從台北搬回高雄,於網路上找到大○利搬家公司的資訊,詢價時業者說3000元且會搬到高雄透天厝的四樓,並要求傳物品照片給她,S小姐傳了之後說會再多兩箱,業者表示東西有點大箱所以要5000元(還是會搬到四樓),S小姐答應並約定了搬家時間。
五月初搬家的司機來搬東西,搬運過程中皆無提到價格問題,S小姐的物品中有一台電視,司機表示包起來即可,等東西搬的差不多後,司機才表示東西太多很辛苦,搬到四樓的價格要提高到12000元,放一樓6500元,但因為當下東西都搬好了,雖然有疑慮,S小姐還是答應了,約定將東西放在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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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於購屋後,採納某知名房屋業者的個別業務員的推薦,以50萬委託某室內設計公司進行裝修,但期間工程延宕,尚未退場就向消費者收取期款,使其繳了超前的款項,且在約定完工日時,全部地板及牆壁皆未施工、水電衛浴只施工一半,消費者認為業者違約。之後消費者委託同業公會協助至現場,實際清算施作內容明細後,核價解除契約,消費者需再付尾款約10萬元。消費者於契約解除後仍感覺不合理,故向本會申訴。

消費者向業者叫瓦斯,卻因瓦斯使用過久(超過三個月沒用完瓦斯)的情況,而被業者變相多收了三百元,且業者宣稱沒有收據可以開。業者說法瓦斯鋼瓶使用逾幾個月,用各種名目,如:鋼瓶檢驗費或使用過久,須收多少費用,在市場上收費並無標準,並且使用多久都登記在店裡的電腦,也幾乎沒有業者開立收據,所以只能以業者資料為準;且業者要求消費者若沒有瓦斯鋼瓶,則需要另行購買,由消費者自行承擔瓦斯鋼瓶的費用。政府規定日前行政院消保處已公布「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業者不得向消費者加收檢驗費,並且若使用鋼瓶逾一年不得加收超過二百元、逾二年不得加收超過四百元;若有收取鋼瓶保證金,應同時提供收據,當消費者不使用瓦斯鋼瓶時,應依收據上的金額退還保證金。 協會看法►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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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被業者推銷購買5萬元的「買化妝品送美容服務」,本想在購買的化妝品使用完畢時,就不再繼續購買化妝品,但經不住業者在做美容服務的同時,持續向消費者遊說推銷及折扣,於是購買了第二次4萬5千元的化妝品。後來考量到自己的經濟狀況,消費者想要退費,但業者以各種理由拖延不退費,無奈之下,只好求助本會。

當初第四台業者與消費者約定,將接線箱裝設在消費者家門柱子上,就給予第四台免費的優惠。經過數年,消費者電視突然收不到訊號,去電通知業者,業者表示需月繳500元才能收看,消費者拒絕並請業者將箱子遷移。
後來有工作人員前去,並讓民眾簽了「除非房屋要整修,否則不得請業者遷箱,且保證消費者收視優惠」的同意書,表示需要三天時間經主管同意,但又過了一週,民眾催促業者依然無人回應。

消費者H先生以近三百萬元購入進口休旅車乙輛,因逢春節前急於交車,交車時業務人員說烤漆有點瑕疵,請消費者過完年將車子開回公司,可幫助其作免費的汽車美容,消費者也不以為意的答應。
春節期間偶然發現車頂後半部表面如砂紙般粗糙,且有疑似鐵屑般的尖銳物,車頂縫隙還有白漆殘留,車身一邊前後門板金亦不對稱。懷疑車商以二次施工混充新車販售,因此要求原價退車或更換一台無瑕疵全新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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