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桶標示不清,消防相關單位瀆職

2017-12-04

召開日期 106年12月4日

事件概述

►消費者蔡小姐於106年11月20日叫了一桶16公斤瓦斯,送達時發現鋼瓶標示「下次檢驗日期為04年5月30日」,當下即以電話向消防局危險物品管理科檢舉,但該單位人員建議未受檢之鋼瓶仍可先安裝使用,等消防人員到府上檢查,配合筆錄,事後仍可追究,但後續消防局相關單位對此案並無任何聯繫、說明或作為。

►消費者謝先生於11月4日叫了一桶20公斤瓦斯,業者以「上一桶已使用逾1年為由」,要求消費者多支付350元。但瓦斯桶上明白記載叫送日期僅為7個月以前,消費者雖據理力爭,但業者堅持必須以他們手上的紀錄為主,無奈只好付錢了事。

協會立場與訴求 

目前桶裝瓦斯業者與主管機關的管理問題如下:

►逾期未受檢的鋼瓶充斥市面。
►業者自訂使用過久加收費用。
►消費者需自費1000多元支付鋼瓶使用押金,但不使用時業者卻只願意退還100~300元,類似情事屢見不鮮。
►常以缺貨為由,要求消費者使用20公斤桶裝瓦斯,3個月內沒有用完又要加收費用。協會認為,以上種種皆係違反定型化契約內容規範的常見案例。若主管機關繼續瀆職而沒有積極作為,協會呼籲消費者應該站出來表達嚴正抗議。

後續處理與相關資訊

►記者會獲各大媒體重視報導。
►高雄市消防局危險物品管理科發文致協會表示,本局對於民眾檢舉、陳情案件,皆依法查處戮力以赴,絕無未予回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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