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108年度市售釀造醬油品質檢驗暨標示查核結果」

2020-10-23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醬油為國人日常料理常用之調味品,因此用量不可謂不大,而其品質之良窳與消費者食之安全更是有密切之關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與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下稱行政院食安辦)合作,針對50件釀造醬油(含網路3件),進行品質檢驗及標示查核。採樣標的包括販售予一般消費大眾之40件「釀造醬油」及販售予餐飲業使用之10件「業務用醬油」。檢驗結果品質部分有8件不符合規定,標示查核部分有3件不符合規定。行政院消保處已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及地方衛生局儘速依法查處。


        為瞭解醬油之品質是否與其產品標示或網頁之宣稱相符,行政院消保處與行政院食安辦於去(108)年10月至11月間,會同醬油工廠分布較多之雲林、屏東、彰化縣等3地方政府衛生局、消保官,赴當地之製造廠、地區型超市、雜貨店及觀光工廠等地採樣。品質檢測部分委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測,檢測項目包括總氮量、果糖酸、三聚氰胺、雙氰胺、單氯丙二醇(即3-MCPD)及4-甲基咪唑(即4-MEI);標示查核部分則由衛福部食藥署及地方政府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等相關規定協助檢視。


本次檢驗及標示查核計抽樣50件,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品質檢驗部分:產品標示或網頁之宣稱與檢驗結果不符, 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共8件(編號2、4、14、18、21、24、33、46)
(一)宣稱釀造,但總氮量未達一般釀造醬油0.8g/100mL或黑豆釀造醬油0.5g/100mL之衛生標準,共4件(編號2、24、33、46)
(二)未達標示宣稱之總氮量:共4件(編號4、14、18、21)
二、標示查核部分:產品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誤標,違反食安法第22條,共3件(編號1、35、41)
(一)應標示「焦糖色素」卻誤標成「甲基米唑」:共1件(編號1)
(二)應標示「水解」製程未標示:共1件(編號35)
(三)應標示功能性名稱「防腐劑」卻未標示:共1件(編號41)


        本案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65次會議,決議請衛福部食藥署督導地方衛生局要求所轄食品業者確保其品質遵循衛生標準及善盡標示和廣告之真實義務,並將「業務用醬油」儘速列為日後定期重點稽查對象,俾維護消費者食用品質與安全。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民眾選購醬油時,應特別注意去年1月1日以後產製的包裝醬油,不論國產或國外輸入,不論市售用或業務用,皆應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其製程為「速成」、「水解」、「混(調)合」;消費者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醬油資訊,依需要做選擇。業者標示「釀造」,一般醬油總氮量應達每0.8g/100mL以上;黑豆醬油或醬油膏之總氮量達每0.5g/100mL以上,方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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