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市售「積木玩具」檢測結果 (標準檢驗局)
2020-10-22
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為確保市售「積木玩具」的品質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108年2月間在國內各大商品網路平台販售通路,隨機購樣10款「積木玩具」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之「物理性測試」計1件不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計1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積木玩具」係依據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系列國家標準檢測「物理性(包括小物件、危害尖端、危害邊緣及包裝塑膠膜之安全性等) 」及「化學性(包含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EP、DMP、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8種重金屬【鉛、鎘、汞、鉻、砷、錫、銻、鋇】之溶出濃度及甲醯胺)」,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
貳、檢測結果
本次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物理性部分:計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9),該商品因未標示適用年齡及使用警語,爰採適用3歲以下兒童之檢測標準進行檢驗,經檢測該玩具完全沒入模擬小朋友開口及喉嚨深度尺寸(開口直徑3.1公分×喉嚨深度2.5~5.7公分)之「小物件測試筒」,爰有造成兒童誤吞後窒息之風險,不符合3歲以下兒童使用規定。
(二)化學性部分:
1、8種重金屬含量:10件全數符合規定。
2、8種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10件全數符合規定。
3、甲醯胺含量:檢驗1件發泡材質積木玩具(項次10),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計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9),不符合情形為無商品檢驗標識。
(二)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2及9),不符合情形包括標示內容不符(項次1及2)及無中文標示(項次9)。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計1件(項次9):已請業者下架,因亦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經查證逃避檢驗屬實,將依「商品檢驗法」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5萬以上250萬以下罰鍰。
二、「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計1件(項次9):因其品質項目亦不符合,相關處置合併於前點說明。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3件(項次1、2及9):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項次1及2);項次9另涉品質項目及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相關處置合併於第一點說明。
標準檢驗局指出,「積木玩具」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並提醒家長於選購玩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認明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再行購買。(圖例如附;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齡、注意事項、警語及使用方法等標示內容。
三、選擇適合年齡之玩具供幼童玩耍使用,以避免不必要之傷害。
四、勿讓嬰幼兒將玩具放入口中或啃咬,以防攝入「塑化劑」或「重金屬」等有害物質,危害兒童健康。玩耍完畢後不要忘記洗手,以保健康。
五、選擇玩具時,應檢視玩具構造是否完整、玩具表面是否光滑、組裝零件是否牢固、小物件是否容易鬆脫、是否經得起擠壓、拉扭或摔等危害性,發現有前述小物件、可觸及銳邊、粗糙邊緣及可觸及尖端等異狀時,應立即停止使用該玩具,以防兒童誤吞食或割(刺)傷的危險。
六、為避免兒童誤將包裝玩具之軟質塑膠袋或塑膠薄膜視為玩具罩於臉上玩耍,產生窒息之危險,因此對於包裝之軟質塑膠材質物,拆卸後應立即銷毀或遠離嬰幼童。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