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公司任意喊價,物品損壞賠償責任如何釐清

2019-05-21

申訴內容

  消費者(S小姐)從台北搬回高雄,於網路上找到大○利搬家公司的資訊,詢價時業者說3000元且會搬到高雄透天厝的四樓,並要求傳物品照片給她,S小姐傳了之後說會再多兩箱,業者表示東西有點大箱所以要5000元(還是會搬到四樓),S小姐答應並約定了搬家時間。
  五月初搬家的司機來搬東西,搬運過程中皆無提到價格問題,S小姐的物品中有一台電視,司機表示包起來即可,等東西搬的差不多後,司機才表示東西太多很辛苦,搬到四樓的價格要提高到12000元,放一樓6500元,但因為當下東西都搬好了,雖然有疑慮,S小姐還是答應了,約定將東西放在一樓。
  東西送達高雄時,並非原本接洽的司機,也不是搬家公司的車,業者並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東西會轉給其他物流業者,東西都搬下車後,物流的人員便離開了,並未提醒消費者檢查物品是否完整無損。
  隔兩天S小姐將電視插電欲使用時,才發現整個屏幕已破裂,但從外觀上看不出來,需開啟電源有畫面才看得出來,整台近乎報廢無法使用。發現電視損壞的當下立刻聯絡搬家公司,接聽者並非當時負責人,並表示頂多退還搬家的費用6500元,接著司機聯絡S小姐時,表示S小姐當下沒有立刻檢查電視有無損壞,所以只能賠償1500元。

業者說法

也遇過物品損壞,可能是消費者故意弄壞要業者賠償,或是消費者從一樓搬至四樓時自己弄壞的。(但若如同業者所言,應在搬運之前也要求消費者當場確認;同時業者身為專業,搬運結束的當下也應該提醒消費者,當場確認物品是否損壞再離開。)

政府規定

依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1.) 收費:簽訂定型化契約時,就要約定收費方式(包價或車次),且不得藉故加價或要求任何附加費用。(2.) 物品損壞賠償責任:搬家公司對於因搬運過程而導致消費者的物品毀損、滅失或致生其他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若業者能證明毀損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搬運物之性質,或因消費者或其受僱人之過失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若有損毀情形,消費者應於搬運完成後三日內告知搬家公司;如搬運物品有毀損滅失不易發現者,應於搬運完成後十日內,將其情事告知乙方。

協會建議


►搬家貨運糾紛眾多,案例經常為:司機當場要求之價錢比原本談妥的高出許多,而消費者因物品皆搬上車而只能答應給付高價格。為保護自身的權益,建議消費者搬家之前,能事先與業者簽訂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避免業者當場哄抬價格的事情發生,也能使重要物品的損害賠償責任歸屬較清晰。
►業者:
(1.) 做好搬家服務品質,不能默許司機對消費者坐地起價
(2.) 須注意的部分須對消費者告知說明,如:確認物品是否完好、是否轉交由回頭車搬運等
(3.) 簽訂定型化契約,買賣雙方有憑據,發生糾紛時才好釐清
►消費者:
(1.) 確認搬家公司是否為合法登記
(2.) 與搬家公司簽訂定型化契約,估價單上也須清楚載明絕無其他額外費用,搬遷事項越詳細越有保障
(3.) 選擇由崔媽媽基金會推薦之優良搬家公司,多一層保障,較不會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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